2007年3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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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文解法
关汉卿的戏剧与元代法律
余宗其

  高利贷肆虐:元代社会法律景观之一

  元代社会放高利贷成风,但元代的法律却明文规定禁止放高利贷,若有违禁令者,可告诸官府,加以处罚。这条规定由中书省奏准,又由“都省议得”,时间是至元十九年(公元1282年)四月,被命名为《违例取息》,摘抄如下:“随路权豪势要之家举放钱债,逐急用度,添答利息,每两至于伍分或一倍之上,若无钱归还呵,除已纳利钱外,再行倒换文契,累算利钱,准折人口头疋事产,实是与民不便。今后若取借钱债,每两出利不过三分……若有似此违犯之人,许诸人陈告,取问是实,即将多取利息追还借钱之人,本利没官,更将犯人严行断罪。”
  关汉卿卒于元大德年间,创作杂剧的时日正值上述法律规定的颁布实施。《窦娥冤》描写了窦娥一生的悲剧命运:抵父债作童养媳,20岁成了寡妇,被张驴儿父子欺负,遭昏官严刑拷打,无辜而判处了死刑。仅以高利贷现象而论,它是窦娥悲剧命运的起点,暴露了禁止放高利贷的法律没有得到执行和遵守,故依然在肆虐天下,危害百姓。窦天章是个穷书生,进京赶考缺路费,一年前所借蔡婆20两银子,一年后皆还本利40两,更无从归还。在无奈之下,窦天章只得把七岁的女儿给蔡婆婆作童养媳以抵银债,另得川资10两银子。50两银子就成了小女的身价。这是该剧楔子部分描述的高利贷的违法社会罪恶之一:逼人出卖儿女。
  该剧第一折,还写出了高利贷的又一罪恶:因无力还债而诱发杀人灭口之重罪。赛卢医向同一债权人蔡婆婆借银10两,本利该还20两,她已多次上门讨要未果。赛卢医在她又一次讨债时竟用绳子企图勒死这个债主,被张驴儿父子发现,蔡婆婆才保住了一条命。张氏父子以救命之恩相要挟:要求婆妇二人分别给父子二人当妻子。
  在窦娥的悲剧命运史上,高利贷如同狡猾的恶魔,引诱她一步步走向绝路。在这里应向读者说明的是,元代法律对于以婚姻作补充的典雇子女的现象采取容许态度。《大元通制》有这样的规定:“诸以女子典雇于人,及典雇人之子女者,并禁止之。若已典雇,原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,听。”依这一规定,蔡婆的违法高利贷一变而成为合法的“典雇”童养媳。这种矛盾的现象,既是生活的复杂性的表现,也是元代立法上的自相矛盾的漏洞的表现。以后一种表现而论,意味着元代法律公开允许买卖婚姻,使女性人格尊严完全丧失,不是充当抵押物品,就是充当转手交易的商品。《窦娥冤》所昭示的这一法律思想相当深刻。
  至于高利贷引发的赛卢医赖债杀人、张驴儿父子以救命恩人自居而逼婚,体现的是违法的高利贷诱发出另外的违法现象。